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海南私募基金备案证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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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不予备案范围

2018年1月发布的备案须知首次明确了不予备案范围,此次发布的新备案须知进一步明晰了不予备案的范围。私募基金不得以“借贷”业务为主业。2018年最高法和公安部相关文件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私募基金以“发放贷款”为主业为不合法行为。新备案须知明确,对这种非法行为不予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条强调了“经常性、经营性”。新备案须知强调私募不能以借贷为主业。关于经常性的认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为“经常性”。

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第9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GP担任,但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须知》再次强调管理人应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人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如从事P2P、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此外,管理人职责不应进行再委托,甚至将这种转委托用作某种通道。针对管理人数量,明确提出管理人只能有一家。

托管要求

《基金法》第三章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职责。新备案须知实际上为托管人进行了赋能。管理人有职责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现管理人违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

封闭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新备案须知对基金的扩募做出了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扩募不扩募一说,只有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在扩募一说。为防止先备后募、备小募大,新备案须知要求扩募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并且,只有下述五大条件同时满足时,基金才可以进行扩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由依法设立并且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处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额的50%,也就是投资于单一项目的基金不可以扩募;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风控机制

主要防止私募基金成为集团公司自融工具,防止私募基金集团化运营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为了规避基金备案,对于投向单一项目的私募基金,有的基金管理人将多只此类基金组合成一只“新基金”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实际上这只基金运作时不是集合投资、分散投资,而是明确将某部分资产指向性投向某个项目。本条主要禁止此类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但要特别关注在“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之前的“约定”二字。即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须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不少于5年的存续期,实际操作中如出现项目无法退出需要展期或触及止损线需要提前清算的情形,可按合同约定展期或清算,并不算违规。

股权投资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权类资产,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债权?接近监管人士指出,允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一部分债权,但投资债权的部分是为了与股权投资相配合,股权投资基金仍以股权投资为主。

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解决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平行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对同一管理人来说,如果第一只基金还没有投出去,这时针对相同标的发起第二只平行基金对第一只基金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过渡期限

过渡期有两个重要的时间点:

一是2020年4月1日,在此之后,协会不再办理不符合新备案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

二是2020年9月1日,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新备案须知第二条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和投资,到期应进行清算。

拓展阅读:海南私募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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