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证明需要什么材料-海南许可资质办理-钱生钱财务咨询

房屋租赁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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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凭证证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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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证明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证明租赁合同存在的基础性文件。

2.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4.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例如:如果房屋已抵押,则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1)如果是共有房屋,需要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

(2)对于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还需要提交公安派出机构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3)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需要提交市房地局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4)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生前死亡,那么法定继承人需要提供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5)对于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租用私房作为居住使用的,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济协作办公室的同意进驻证明、区房管局或县房管所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6)对于境外人员租用房屋,除了需要有关部门的同意外,还需要经过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并指定单位代办租赁。

(7)对于外国或港澳地区驻上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租用私有房屋,需要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以及经公证或认证的相关合法资格证明。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拓展阅读:房屋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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