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服务资质办理要求(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一、水路运输服务资质价值

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含外商投资经管;省内船舶运输(含外商投资经营);水上普通货物运输(含外商投资经营);水上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沿海集装箱船运输服务;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水路集装箱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按材料清单要求上传清晰的材料照片或者线下到实际办理地点办理。受理人应当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 受理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

2.审核(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结论。)

4.办结(审批完成并办结,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送达。)。

三、水路运输服务所需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经营船舶的种类,其中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2)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3)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四、水路运输服务办理材料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登报遗失声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五、水路运输服务办理周期

大约5-10个工作日左右;

六、水路运输服务注意事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要求,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者防污染符合证明的申请人,可以视同其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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