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3-02-12
关联方(包括关联方企业和个人)相互之间资金临时拆借是再普遍不过,关联方之间相互资金拆借,有的是计息,有的是不计息。一般来说,将资金借与关联方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税务机关一般会按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核定关联企业无偿拆解资金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说缴纳的增值税能够抵扣,对于关联企业来说,上个环节缴纳,下一个环节抵扣,倒也无所谓。但现行政策对贷款服务给与了“特别待遇”——贷款服务不能抵扣,无形之中额外增加了增值税税负。但关联方资金拆借应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集团企业符合“统借统还”条件,有偿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虽然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子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同等利率全额的借款给集团母公司,收取母公司利息是否属于“统借统还”。但从政策执行的一般情况来看,一般不认定为统借统还业务,不能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也就是说,子公司贷款给集团公司使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如实开具发票。
二、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资金借贷视同销售,但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对企业集团(含)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对于集团企业相互之间无偿拆借,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资金无偿拆借,虽然在增值税上也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但是免征增值税。
三、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借贷视同销售,但免征增值税。根据2019-04-28《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参照该答复,对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视同集团企业单位之间资金借贷一样处理,即视同销售,但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关联方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公益除外);但是个人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最后要说明的是:如何认定是集团企业?在《国家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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