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会计处理(可转债会计处理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混合金融工具”和“复合金融工具”的区别。

“混合”与“复合”有什么不同?

如果转股权满足权益工具定义,那么可转债就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构成“复合金融工具”;

如果转股权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而是一个衍生金融负债,那么主合同与这个嵌入衍生工具就构成“混合金融工具”。

复合金融工具

混合金融工具

简而言之,转股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时,通常需要先评估其公允价值;而转股权确认权益工具时,则无需评估其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也无需评估其公允价值。

转股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的,发行方通常可以选择将该可转债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的金融工具。不过,需要注意在有些情况下,混合金融工具不可以指定为FVTPL的金融工具。此外,混合金融工具也不是在所有情形下均必须先评估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此我们就不展开讨论了。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可转债的主合同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投资方不应分拆转股权,而应当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判断金融资产的分类。由于转股权引入了基本借贷安排之外其他因素(发行方股权公允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可转债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分类为FVTPL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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