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会计分录办法(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应的账务处理,我们该如何操作呢?

一、开具发票后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9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9.01

二、季度计算

①如果季度开具销售额超过45万元,则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②如果季度开具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普通发票部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③如果季度开具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专用发票部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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