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指南(海口人才落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2023-03-27
海口人才落户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
(一)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落户。
(二)55周岁(含)以下,经海南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三)55周岁(含)以下,技术创新人才落户;
(四)55周岁(含)以下,重点产业创业人才落户;
(五)获得创新创业的人才,技能竞赛奖项人才落户;
(六)40周岁(含)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落户;
(七)市县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落户;
(八)55周岁(含)以下,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落户;
(九)55周岁(含)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落户;
(十)55周岁(含)以下,高收入就业人才落户;
(十一)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高校毕业生落户;
(十二)在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落户;
(十三)离校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人才落户;
(十四)40周岁(含)以下,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落户;
(十五)40周岁(含)以下,执业资格人才落户;
(十六)海外留学归国本科学历人才落户
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落户材料
1、组织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意见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海口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55周岁(含)以下,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55周岁(含)以下,技术创新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其中,旅游和文体企业创新人才、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创新人才可由企业所在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确认)。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55周岁(含)以下,重点产业创业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其中,旅游和文体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人才确认可由企业所在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确认)。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获得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技能竞赛奖项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创新创业奖项证书或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以上奖项指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或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40周岁(含)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提交以下之一人才资格证书:
(1)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官网查询记录;无官网查询记录的,提交评审表或任职文件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考试成绩合格单及准考证);
(2)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下一等级同一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两级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无下一等级证书的,提交越级或破格材料)。
3、劳动合同及法人登记证书(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
4、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市县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55周岁(含)以下,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的学位证书(海外学历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55周岁(含)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提交以下之一人才资格证书: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及《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官网查询记录(无官网查询记录的,提交评审表或任职文件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考试成绩合格单及准考证)[在外省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海南省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意见书]。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下一等级同一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两级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无下一等级证书的,提交越级或破格材料)。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55周岁(含)以下,高收入就业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上年度在我省工资性收入达到 30 万元以上证明资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5 万元以上凭证。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高校毕业生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书。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在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在我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身份证照片(标注身高和血型)。
离校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可在学信网查询),在国(境)外获得学历的,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凭本人《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6)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4、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随迁[省外迁入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个人声明书及《残疾证》)子女],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随迁,还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
图源摄图网-500272552
40周岁(含)以下,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毕业证书。
3、劳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离校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4、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房屋租赁证或本人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户政窗口按规定格式签署落户声明书,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
6、父母、子女随迁[省外迁入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个人声明书及《残疾证》)子女],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
40周岁(含)以下,执业资格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执业资格证书及官网查询记录(无官网查询记录的,可电话或函询组织执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
3、劳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
4、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房屋租赁证或本人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户政窗口按规定格式签署落户声明书,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
6、父母、子女随迁[省外迁入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个人声明书及《残疾证》)子女],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
海外留学归国本科学历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毕业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劳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
4、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房屋租赁证或居住证)。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5)无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证明材料的,在各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提交材料:
(1)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2)父母、子女随迁,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内的,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省外子女随迁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残疾证》)子女。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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