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30天辞职怎么处理(没有提前通知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2023-02-02
顾问单位HR向笔者咨询:我公司某个员工在上完一个夜班之后直接递交了一份辞职信,几天后,他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就离职了,公司还未来得及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半个月之后,他又回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他提出离职前工作了几天,公司要支付他劳动工资吗?他离职后由于他的岗位突然空缺,只能安排其他人员加班,公司额外支付了加班费用,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未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的可以按照违反规章制度予以经济处罚。公司的奖惩制度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公司如何处理比较稳妥?
一、公司是否要支付员工离职前工作几天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关于何为“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对“克扣”进行了定义,即: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本案中员工未提前30日辞职不属于上述应当扣减工资的范围,因此,公司应当向离职员工支付离职前工作几天的工资。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离职工资应于劳动关系终结时结算,公司应当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支付离职员工工资。
二、公司可以给予员工经济处罚吗?
经济处罚是指的罚款,关于公司对违纪员工是否可以进行罚款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也有观点认为公司不可以对员工罚款。笔者认为公司对员工没有罚款权。
首先,1982年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企业罚款权。
其次,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罚款,用人单位无权进行罚款。
再次,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惩戒措施来约束,而不一定必须进行罚款才能解决。例如可以通过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解决。
最后,广东地区出台了禁止用人单位行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这充分说明了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处罚权。
三、公司可以扣一个月工资作为员工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知,如果因员工违法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是员工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公司;
二是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案中,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离职已构成违法解除,但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何举证?该损失金额或计算方式是否可以预先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例如,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员工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实践中裁判观点不同,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
该地方性的规定直接明确规定了员工违法离职应承担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北京地区。如果本案中公司与员工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可以在工资中扣款,那么公司不能直接扣除员工的工资,且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扣工资的,一次也只能扣除员工当月20%的工资,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另外,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往往因举证不能,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四、公司能否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员工离职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这就是说,员工提前30日提出了书面离职申请,30日届满,无需公司同意,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如果离职员工在递交辞职信满了一个月以后补办离职手续,此时公司不能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劳动关系在递交辞职信届满30日时解除。
本案中,离职员工递交辞职信工作几天后半个月回公司,此时还未满30日,公司可以暂时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在此期间可依法按照严重违纪解除。但是,公司在解除之前必须留存必要的证据,例如考勤记录,证明员工旷工的事实,另外,公司应审查规章制度是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并向该员工公示了。在确保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公司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五、公司实操建议
公司对离职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有两个选择:
第一,认可离职员工递交的辞职信,与员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员工递交辞职信后未上班当日解除。
因员工违法离职造成公司找替代人员而支付的加班费等损失,可以要求员工承担,与员工协商用离职当月的工资抵扣该损失。如果协商成功,与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保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第二,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递交辞职信后未满30日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确保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及向员工进行了公示,留存了考勤记录,并在员工离职后向员工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了上班催告通知。
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一旦公司证据不足,则可能存在违法解除而支付赔偿金的败诉风险。
鉴于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除方式均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避免公司违法解除的风险,第一种解除方式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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