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2022年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2022-11-30
一、税前扣除原则与范围
1、税前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
税金:(1)范围: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2)允许扣除方式:①发生当期扣除。②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损失:(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扣除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二、企业税前最重要的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上述①处理。
3)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5)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 3 号)第一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6)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7)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福利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3)按其他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注意】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 8%的比例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5、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家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1) 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 5: 1,其他企业 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1)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处理同关联企业。
2)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一: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条件二:签订了借款合同。
7、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4)广告费应符合的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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